当事人:衡阳康仁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L56429X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正街5号
投资人:唐**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42******031452
2025年1月16日接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单(珠市监药移字〔2025〕1号)内容为衡阳康仁药房涉嫌经营过期药品行为的违法线索。我队于2025年1月17对衡阳康仁药房涉嫌经营劣药行为进行检查,2025年1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药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根据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2025年1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现场笔录》检查记录和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行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其违法经营事实提供相关经营凭证和销售证据,当事人对相关证据予以签字确认。经调查核实:
一、当事人通过以下渠道购进涉案药品:
1、2023年6月26日,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10盒;进购价为5.49元/盒,销售价为25元/盒,剩余6盒*25=150元。
2、2023年12月14日,从湖南润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奥美拉唑肠溶胶囊”24盒;进购价为5.6元/盒,销售价为29元/盒,剩余11盒*29=319元。
3、2023年5月28日,从湖南乐药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氨溴特罗口服溶液”15盒;进购价为20.98元/盒,销售价为25元/盒,剩余6盒*25=150元。
4、2023年3月24日,从湖南达嘉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玉叶清火胶囊”20盒;进购价为4.9元/盒,销售价为15元/盒,剩余13盒*25=195元。
5、2022年10月21日,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小儿止咳糖浆”10盒;进购价为4.98元/盒,销售价为15元/盒,剩余3盒*15=45元。
6、2023年2月10日,从湖南福尔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妇科千金胶囊”3盒;进购价为38元/盒,销售价为35元/盒,剩余1盒*35=35元。
7、2023年1月30日,从四川欣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白花油”10盒;进购价为4.35元/盒,销售价为8元/盒,剩余6盒*8=48元。
8、2023年5月23日,从湖南福尔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咳喘舒片”3盒;进购价为4.6元/盒,销售价为12元/盒,剩余1盒*12=12元。
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销售记录及询问笔录显示,上述药品在销售时均处于有效期内,上述剩余过期药品货值金额为954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二、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2025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区域货架上陈列的以下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1、“咳喘舒片”(批号:221201,有效期至2024年11月,数量:1盒);截止到本局执法检查发现已过期2个月。
2、“玉叶清火胶囊”(批号:YY230105,有效期至2024年12月,数量:13盒);截止到本局执法检查发现已过期1个月。
3、“白花油”(批号:D20221201,有效期至2024年11月,数量:6盒);截止到本局执法检查发现已过期2个月。
4、“妇科千金胶囊”(批号:20221103,有效期至2024年10月,数量:1盒);截止到本局执法检查发现已过期3个月。
5、“小儿止咳糖浆”(批号:220403,有效期至2024年3月,数量:3瓶);截止到本局执法检查发现已过期10个月。
6、“氨溴特罗口服液”(批号:23010004,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数量:6瓶);截止到本局执法检查发现已过期13天。
7、“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批号:221105,有效期至2024年10月,数量:11盒);截止到本局执法检查发现已过期3个月。
8、“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批号:2T1J371,有效期至2024年3月,数量:6盒)。截止到本局执法检查发现已过期10个月。
经查验进货票据,销售票据,上述过期药品确系当事人未及时下架所致。当事人对现场检查结果及证据材料签字确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质。
2.负责人唐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委托书》1份,证明 负责人委托他人接受询问调查和接受处理该案相关事宜。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5.《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基本状况以及违法违规经营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违法经营事实。
7.衡阳康仁药房门头及店内执法检查《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违法经营过期药品陈列、经营事实。
8.当事人提供涉案药品进货单据8份和销售单据8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和销售数据。
9.当事人提供涉案药品进购方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6份,证明当事人从正规渠道购进的事实。
10.2月19日当事人递交《雷速体育,雷速直播减轻处罚的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请求及经营状况的实际。
11.2月21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当事人未被行政处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当事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综执珠罚告〔2025〕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行为,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十一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依法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完整提供涉案药品的进货单据、销售记录等关键证据材料,未隐瞒或阻碍调查程序。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涉案过期药品共8个品种,货值金额较小(具体金额为954元)且未发现已售出过期药品,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低。
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对涉案过期药品进行下架封存,并提交《雷速体育,雷速直播减轻处罚的报告》,承诺加强内部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完善定期检查流程,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其整改态度积极,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
当事人经营规模及客观因素,当事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规模较小(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日常以零售业务为主,未涉及药品批发或大规模销售。结合其经营能力与客观条件,违法行为主观恶性较轻。
经本局决定,综上所述,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本案事实依据,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药品(1、“苯磺酸氨氯地平片”6盒;2、“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1盒;3、“氨溴特罗口服溶液”6瓶;4、“玉叶清火胶囊”13盒;5、“小儿止咳糖浆”3瓶;6、“妇科千金胶囊”1盒;7、“白花油”6盒;8、“咳喘舒片”1盒)。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衡阳市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复议前置: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