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4〕195号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记虾一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M6C8F6E
住址:衡阳市高新区长丰大道47号俊景万和城一、二、三期5号搂112室
经营者:魏**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6577
2024年7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进行食品抽样检验,7月30日得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5日我局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8F6E,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包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6月14日,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含酒类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凉菜))。这批不合格的山药是当事人在衡阳市雁峰区凌江农副产品行采购的,共采购山药7.5公斤,进货价7.7元/公斤,其中抽检销售2.35公斤,销售价15元公斤,违法所得35.25元,其余作为员工餐。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其行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和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四: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现场开展经营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销售金额等情况;
证据六:山药《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本案案卷所有证据均已由当事发表意见,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局于2024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高市监罚告字〔2024〕0075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山药的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考虑到当事人为工商个体户,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造成危害后果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以及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四条【裁量基准】从轻情形。所指的情形,具有从轻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2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1、2项合并执行5035.25元。上交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